永康市志愿者协会成立于2006年12月,协会主要的工作是为永康志愿者的发展、规划、业务指导、活动策划等提供服务。
协会目前有注册志愿者5800多名,他们主要来自于社会各行各业的爱心人士。志愿者们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和技能,开展扶危济困、关怀弱者、推广环保理念、倡导文明新风、敬老助学等服务。为响应市委市府号召,打造平安永康建设,志愿者又投身到平安志愿服务中去,在治安巡逻、交通维护、法制宣传、消防安全、青少年帮教、阳光矫正等平安志愿服务领域开展服务,同时积极参与永康历届五金博览会、门博会和抗震救灾等大型活动。
永康市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永康市志愿者协会,英文名:YONGKANG VOLUNTEER ASSOCIATION,简称YVA。
第二条 永康市志愿者协会是共青团永康市委领导的,由 全市志愿从事社会公益、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崇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提高青年整体素质,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作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管单位是共青团永康市委,并接受永康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永康市建设路71号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⒈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推动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促进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⒉培养公民文明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⒊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提供志愿服务;
⒋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⒌招募和培训志愿者,规划、组织全市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市各地、各类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⒍开展与各地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依法成立的镇、街区志愿者组织和全市性的专业、行业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在我市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的注册志愿者,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⒈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⒉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⒊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⒋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⒌参加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⒍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⒎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⒏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⒈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⒊向本协会报告团体会务,和活动计划;
⒋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⒌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理事会可决定接纳为志愿服务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士为本协会名誉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国家法律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⒈制定和修改章程;
⒉选举理事会;
⒊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⒋决定终止事宜;
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以上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⒈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⒉选举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⒊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⒋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⒌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是志愿者协会;
⒍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为本会的领导核心,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协会的重要问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会长领导协会全面工作,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下设秘书处,在会长的直接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的事务。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处的职权是:
⒈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⒉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
⒊招募和培训志愿者;
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增(递)补和调整协会理事,并报常务理事会确认;
⒌受理事会委托,对外可代表永康市志愿者协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⒈会员会费;
⒉社会捐赠;
⒊政府资助;
⒋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
⒈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⒉建立健全财务账册,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
⒊一般项目开支由秘书长审批,大项目开支由会长审批;
⒋每年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并接受监督审查。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永康市民政局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撤销或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通过或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提议,并由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好善后工作,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经社团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即告终止。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永康市志愿者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永康市志愿者协会秘书处。